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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僑政策法律問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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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僑政策法律問答(出入境類)之六 |
29. 國家對歸僑、僑眷在出境方面有無特殊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規定,歸僑、僑眷因境外直系親屬病危、死亡或者限期處理境外財產等特殊情況急需出境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有效證明優先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加急辦理普通護照,并提交相應材料: (一)出國奔喪、探望危重病人的; (二)出國留學的開學日期臨近的; (三)前往國入境許可或者簽證有效期即將屆滿的; (四)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緊急事由。 30. 歸僑、僑眷在職職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請事假有何規定? 歸僑、僑眷在職職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請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單位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批準。去港澳的,不得超過三個月;出國的,不超過半年。假期從離開工作崗位之日起計算。 31.歸僑、僑眷在職職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因故需延長假期,如何辦理續假手續? 應在批準的假期內,向所在單位申請辦理續假手續。 32.歸僑、僑眷在職職工因私短期出境的續假期限有什么規定嗎? 歸僑、僑眷在職職工因私短期出境的續假期一般不超過一個月。 33. 歸僑、僑眷離退休和退職人員因私事短期出境有何規定? 歸僑、僑眷離退休和退職人員短期出境的假期,去港澳的,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超過三個月;出國的,一般不超過一年。假期從離境之日起計算。退休、退職工人的假期,由發給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單位批準;離休和退休、退職干部的假期,按干部管理權限,由主管部門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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