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華僑正當權益是僑務工作的根本宗旨,也是黨和政府僑務政策法規的核心內容。新中國成立以來,隨著國內外形勢的發展變化,華僑權益保護的政策法規也日益豐富完善,僑務法制建設不斷增強,形成了華僑權益保護的政策法規體系。
1949年新政協會議通過的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應盡力保護國外華僑的正當權益。”在以后頒布的憲法中都有相關規定。現行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可見,華僑權益保護是我國法律規范的重要內容之一。根據憲法有關保護華僑權益的規定,不同歷史時期華僑權益保護法律政策的主要內容與側重點有所不同。
新中國成立至20世紀五六十年代,僑務政策的主要任務是團結歸僑僑眷及海外僑胞參加祖國社會主義建設,保護華僑的正當權益,解決歷史遺留的華僑“雙重國籍”問題,鼓勵華僑融入當地社會等。比如,1952年發布的《中共中央關于海外僑民工作的指示》,指明當時“我國僑民政策的中心點”,首先是“保護華僑正當權益,為華僑服務,收容被迫回國難僑”。這一時期,國務院等部門相繼制定并頒布了一系列涉僑政策法規,如《國務院關于貫徹保護僑匯政策的命令》《華僑捐資興辦學校辦法》《關于華僑和港澳同胞興辦公益事業問題的通知》《關于歸國華僑安置工作意見的報告》等。特別是1955年,中國與印尼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關于解決雙重國籍問題的條約》,解決了華僑雙重國籍問題,有利于華僑在住在國的長期生存與發展。
改革開放初期,僑務政策法規的重點是落實僑房政策,保護歸僑、僑眷出境探親、定居權益,保護僑匯、華僑捐贈與投資等。如《關于放寬和改進歸僑、僑眷出境審批的意見》《關于用僑匯購買和建設住宅的暫行辦法》《國務院關于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規定》等。
21世紀以來,因世情、國情、僑情的深刻變化,回國定居生活、投資創業、學習工作的華僑越來越多,其在國內權益的保護訴求越來越多元化,華僑權益保護的政策法規也日益豐富完善。
在保障華僑教育權益方面,國務院僑辦、教育部等部門印發華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普通高等學校招收華僑學生及收費標準等政策文件。如《關于華僑子女回國接受義務教育相關問題的規定》等。在華僑、歸僑僑眷社會保障權益方面,《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規定:“離休、退休、退職的歸僑、僑眷職工出境定居的,其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照發。”國務院僑辦等多部門關于歸僑僑眷因私事出境、定居的有關待遇等事宜做了專門的政策規定。隨著越來越多華僑回國內就業和發展,各地逐步將在國內就業的華僑納入社會保險覆蓋范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下發《關于進一步做好在國內就業的華僑參加社會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加強對華僑社保權益的保障。在華僑回國定居方面,《出境入境管理法》明確了華僑在境內辦理事務以護照證明身份等內容。2013年,國務院僑辦等部門印發了《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定》,規范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程序,已有20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了各自的實施辦法。
黨的十八大以來,華僑權益保護政策法規的重大突破是地方性專門立法不斷出臺。2015年,廣東省頒布實施的《廣東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是中國第一部保護華僑權益的綜合性地方法規,《條例》明確了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以及對華僑政治、人身、社保、生育、教育、財產、投資、捐贈8個方面權益的保護,成為華僑權益保護地方性條例的范例。之后,福建、上海、湖北、浙江、海南、四川等省市相繼制定實施地方性華僑權益保護條例。全國層面的華僑權益保護法已經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作者系中國華僑華人研究所副所長、《華僑華人歷史研究》雜志主編張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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