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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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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亮點解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分為7編,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加上附則,共1260條,將于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一、見義勇為條款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理解適用:見義勇為行為人遭受損失的,責任承擔規則為:(1)他人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的,由侵權人根據過錯大小及因果關系的范圍確定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受益人此時可以給予適當補償。(2)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的,受益人負有適當補償義務。所謂適當補償,指應根據受害人的受損情況、受益人受益范圍、經濟狀況等綜合考量決定。 二、臨時監護制度 《民法典》第三十四條第四款: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理解適用:生活中遇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如果存在監護缺位情形,就有可能導致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等遭受侵害,甚至是處于危險境地。此時就需要國家利用公權力保護好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三、業主擾民救濟渠道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理解適用:針對有些建筑區劃內的個別業主不遵守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的規定,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等,損害部分業主甚至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對這些侵權行為,由誰予以制止,是否可以追究其侵權的民事責任,本條第二款明確了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行為的處理辦法。 四、抵押財產轉讓新規定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理解適用:抵押財產在抵押權存續期間,所有權仍歸抵押人所有,抵押人轉讓財產無須征得抵押權人同意。抵押財產轉讓后,債權人可就抵押財產的轉讓價款受償,因此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雖不需經過抵押權人同意,但是要及時通知抵押權人,以便抵押權人即時知悉抵押財產的狀態,適時行使權利。 五、性騷擾也擔責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理解適用:將性騷擾條款納入人格權編,既彌補了立法的匱乏,也形成了性騷擾相關人格利益的保護途徑,此次規定不區分性別地對受害人均進行保護。性騷擾以違背他人意志為構成要件,并同時規定了相關的行為方式,性騷擾一般以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責任,同時對學校、用人單位等社會主體提出了要求,積極發揮了社會相關主體的作用,依法構建性騷擾防治機制和措施,可以有效地減少和消除性騷擾的發生。 六、離婚冷靜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理解適用:雙方符合協議離婚的條件,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后,還需經過30天的離婚冷靜期,冷靜期屆滿,雙方仍自愿離婚的,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冷靜期屆滿,雙方未共同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冷靜期內,雙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七、夫妻債務共債共簽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理解適用:(一)夫妻共同債務的確定包括共同意思表示和家庭日常生活支出兩類,共同意思表示又包括共債共簽和事后追認的具體情形,這類情形下,債務直接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無需舉證。(二)以個人名義所負、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即無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需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符合通常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標準。(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是,債權人能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此種情況下由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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